湘学位办〔2016〕3号
关于将湖南省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
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移交至省
教育考试院及2016年统考报名相关工作的通知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自2016年起,我省考区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移交至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6〕1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6〕9号)精神,为做好湖南省2016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6年5月29日(星期日)
外国语水平考试时间:9:00-11:30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时间:14:30-17:30
二、外国语水平考试的语种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
(一)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的主要语种为:英语、俄语、法语、德语和日语,所用考试大纲见附件1。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须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且应试语种须与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语种相同。
申请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须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对于获学士学位时为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硕士学位,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的语种,须与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二外国语语种相同。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如有报考其它语种的考生,请在网上报名时选择语种,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组织考试。
(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学科范围、所用考试大纲及指南见附件2。
在附件2所列学科范围内的同等学力人员,除须通过学位授予单位按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外,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相应学科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且均达到合格分数线,方能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硕士学位,可选考哲学或政治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申请教育经济与管理学科硕士学位,可选考公共管理或教育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考试
2016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语种按本项第(一)款执行,同卷考试;同时,须参加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考试内容以临床专业知识及其实际运用为重点。具体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及指南将在网上报名时发布。
三、考生报名工作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的通知》(学位办〔2011〕70号)规定,2016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报名、考务组织和管理工作全部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
信息平台为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开设网上报名通道,采集考生个人基本信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及同等学力报考信息等。
所有报名参加2016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考生,必须是已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查并进入了信息平台的拟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
信息平台将在2016年3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开通2016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报名申请功能,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此期间登录信息平台,提交申请参加考试的语种或学科以及参加考试的地点。2016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工作流程及要求见附件3。
(二)考生应具备以下资格:
1. 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即2013年3月底以前获得学士学位者);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或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2. 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关材料已提交学位授予单位,并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确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3. 根据《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资格不受本项第1款和第2款限制,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2)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3)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相对应。
(三)学位授予单位须在2016年3月10日至4月5日期间通过信息平台完成本单位2016年全部报名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申请人的报名资格、报考语种或学科以及参加考试的地点等信息,如发现有资格不符的或弄虚作假的要及时纠正或取消其报名资格。在同等学力全国统考中因作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申请人,在考试资格取消期限内不得报考。
(四)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的有关规定,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按每位考生每科目100元收取报名考试费。2016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报名考试费全部通过信息平台以网上支付的形式缴纳,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方可通过信息平台缴纳报名考试费,网上缴费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8日,未成功支付报名考试费的申请人,本次报名无效。
四、成绩下达和公布
考生考试成绩将下发至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考生、学位授予单位也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考生的考试成绩及相关信息。
五、其他事宜
(一)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校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工作,负责与学位中心、省教育考试院联系,请及时填写“学位授予单位联系人简况表”(附件4),联系人信息有变化的,请于2016年2月25日之前登录信息平台更新,原件加盖公章传真至学位中心考试处。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在2016年3月10日前将所有拟参加2016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申请人个人特征信息(指纹、电子照片等)采集完毕。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请尽快完成。
(三)省考务办公室设省教育考试院,联系人:胡江峰,电话/传真:0731-88090230。
附件:1.外国语水平考试语种、考试大纲使用对照表
2.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学科、考试大纲及指南使用对照表
3.工作流程及要求
4.学位授予单位联系人简况表
附件下载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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